3.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3.2.1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指标体系应由规划与建筑、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设置了加分项。
3.2.2 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对全部7类指标进行评价。
3.2.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3.2.4 当既有建筑结构经鉴定满足相应鉴定标准要求,且不进行结构改造时,在满足本标准第5章控制项的基础上,其评分项应直接得70分。
3.2.5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6 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 1、Q 2、Q 3、Q 4、Q 5、Q 6、Q 7应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 8应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的总得分应按式(3.2.7)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 1~w 7应按表3.2.7取值。
表3.2.7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各类指标的权重
注:“—”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行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3.2.8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评价结果应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当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应分别评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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